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整合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稱本署)及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(
    以下稱地方消防機關)訓練量能,將訓練資源作最有效運用,以充實
    現職消防人員之防救災安全知能,提升消防人員救災訓練效能及應變
    能力,特訂定本原則。
十一、訓練成績不合格、退訓或無故不參加訓練者,由各級機關列入年終
      考績(成)之考評。